1990年春天,為了進城購買春耕的種子和化肥,張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輛客貨車和大兒子小兒子一起進城,當時化肥和種子都比較緊缺,因此在進城之前,張某寫信給他經常采購化肥和種子的何某,信中稱張某決定購買若干化肥和種子,要求何某為他保留該批貨物,因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緊缺的情況下張某都是通過寫信的方式向何某訂貨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張某就帶著兩個兒子進程采購貨物了。但是途中因為張某駕車不慎并且山路濕滑該客貨車不幸翻落,被人發現時,張某和兩個兒子都已經死亡,該客貨車也已經完全報廢。后來經過了解,李某的該客貨車在當年并未依照規定進行年檢和保險。
事故發生后,張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辦理完張某和兩個兒子的后事之后,劉某決定將家產予以分配,劉某認為,該十六間房產是其丈夫的,因此都應該歸她所有,她同意將其中的一間房產借給大兒媳婦和孫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兒媳婦再嫁就要把這間房子騰出來,而對于女兒,她認為女兒已經嫁人了是“潑出去的水”沒有資格再回娘家分財產。女兒對此很不滿意,向劉某提出要求繼承張某的房產,雙方協商未果,女兒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她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此時,同村的李某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其客貨車的損失,劉某答復他車是張某損壞的,“現在人都死了,還有什么可賠的”,拒絕賠償,于是李某也向劉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劉某賠償其客貨車的損失。過了一段時間,城里的何某來信詢問張某何時進城購買化肥和種子,但是劉某并未予以答復,后來何某親自來找劉某,劉某告知其張某已經死亡,現在不需要這批化肥和種子了,但是何某堅持要求劉某支付該化肥和種子的費用并提貨,因為何某為了給張某留著這批貨,在當時化肥和種子很緊缺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賣出該批貨,現在購買的時節已經過了如果劉某不購買該批貨物,該批貨物將無法出售。但是劉某認為,貨物是張某訂購的,現在張某已經死亡她不應該承擔責任,而且當時張某給何某寫信表示需要這批貨物時何某也沒有給明確的答復,她當然可以不再購買。幾經反復,何某的這批化肥和種子終于還是沒有賣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損失,何某于是也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該化肥和種子的貨款。
當地人民法院在接到這三份起訴狀之后,認為被告是同一個人,因此可以將這三個案件合并審理,于是法院以傳票的形式通知三個案件的當事人同時參加訴訟。以法官蔡某組成的合議庭一審對三個案件進行了合并審理,對于張某女兒的訴求,合議庭認為男女平等,張某的女兒也有合法的繼承權,張某的遺產由劉某和張某的女兒共同繼承,一人一半,因此判決劉某將八間房產交付張某的女兒作為她合法繼承的遺產,另外八間歸劉某所有;對于李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李某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車輛年檢和保險手續,本身存在過錯,但是張某確實毀壞了李某的車輛,考慮到張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張某和劉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劉某作為張某的妻子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劉某從其繼承的遺產中賠償李某車損的一半,價值按照李某購車時的車價和相關費用的總數計算;對于何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張某寫信要求何某保留貨物,但是何某并沒有及時答復,雙方并沒有成立合同關系,因此何某的損失劉某不應賠償。
本案是一個關于繼承和合同關系的案例,對于本案的分析,還是要先理順其中存在的法律關系,再對各個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從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此為基礎來評價當地人民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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