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羈押不折抵刑期嗎?
羈押時間可以折抵刑期。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是多久?
1、拘留的羈押期限最多為三十七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是是拘留后的羈押期限。
2、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六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為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4、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十三個月。
羈押跟判刑在一定程度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區別就在于法律性質和羈押場所不一樣,因為判刑后是轉入監獄中服刑的。另外,判刑之前每個階段的羈押時間是法定的,超期羈押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誰?
超期羈押申請偵查監督可以嗎?
超期羈押超過刑期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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