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有什么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既遂形態分為哪幾種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后,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2、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并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3、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在危險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后,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危險狀態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導致該法定的危險狀態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4、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
就處罰原則上來看,一般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都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這點上來說,如果可以認定犯罪分子成立未遂犯的話,自然對起也是比較有利的。而作為犯罪分子的辯護律師,在提供辯護幫助的時候,也可以從這方面入手提供辯護,爭取讓犯罪分子從寬處罰。
結合犯的犯罪既遂根據什么判定?
犯罪既遂有哪些表現形式
犯罪既遂處罰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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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勤律師,2018年7月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碩士專業,現任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2017年獲得法律從業資格證書。先后獲得英語專業八級證書、注冊稅務師證書,并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擅長業務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仲裁,包括房產糾紛、合同糾紛、公司類糾紛等,處理相關案件超過300起,曾擔任或現擔任當地多家房企、國企法律顧問,并為其處理專項法律服務。 張勤律師恪盡職守,致力于用心做好每一個案件,盡心盡力維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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