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并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法發放貸款罪也是屬于特殊主體犯罪,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但要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關系人發放貸款的話,則會在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上從重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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