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限制人身自由構成什么罪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說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候,其實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非法拘禁。其實說非法拘禁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卻不能直接說成是非法拘禁罪。一般非法拘禁的行為只能是侵權行為,而非法拘禁罪除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之外,同時也是構成了刑事犯罪的,此時的法律責任往往也會比較重。
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由誰行使?
國家賠償限制人身自由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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