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也被稱為死緩,要注意這并不屬于我國刑罰種類中一種,僅僅是死刑當中的一種特殊制度。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如果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那都是可以判死緩的。現實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后,罪犯是否還會死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死緩如何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還會死嗎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即兩年。而在兩年期間需要看罪犯具體的表現,要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在兩年之后就會被減為無期徒刑,當然這期間有重大立功的兩年執行期滿之后則會減為25年有期徒刑。不過要是有故意犯罪的話,就不用等執行期滿了,可以直接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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