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后報警對方不承認怎么辦
建議及時報警,公安機關受理后會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打架對于自己的利益實質上也是不小的侵害,所以即使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對于有關問題的解決,還是需要警方的介入,因為對于責任的劃分以及賠償的有關制定需要警方進行一定程度的裁決,這樣對于自己的額利益維護就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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