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人送5000可以判刑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對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③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賄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一般來說5000元是不構成行賄罪的,但是針對于行賄人的相關處罰還是一定的思想教育為主。因為行賄罪涉及到非常嚴重的相關程序正當問題。所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還是會達到相關法定標準才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否則只會以思想教育為主。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巨大的認定
個人行賄罪會判處緩刑嗎?
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責令恢復原狀是行政強制執行嗎
2021-03-08行政處罰聽證
2021-03-10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的相關規定
2021-02-10被監護人長期遭受監護人虐待的能否申請更換監護人
2021-02-16發生車禍后怎樣收集證據
2021-02-14斷絕關系永不回家犯法嗎
2020-11-17關于商業銀行的擔保規定
2020-12-02可變更合同的前提有什么
2021-01-01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多久呢
2021-03-20何時能變更勞動合同
2021-01-04勞務派遣職業病如何認定
2021-01-25航班延誤險怎么賠償
2020-12-12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人身保險事故獲雙賠的正當性依據
2021-01-26撞死人保險賠償多少萬
2020-12-04保險追償權糾紛答辯狀
2020-12-06保險利益都有哪些重要原則
2020-11-15如何防范保險理賠糾紛
2020-11-20有關保險的一些基本概念
2020-12-06把集體荒地寫入家庭承包合同該如何處理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