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行賄種類有哪幾種
行賄罪分行賄對象分為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或貪污賄賂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單位犯前款罪的,對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具有怎樣的特征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意圖謀取的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為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給予其財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只有在行為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行賄罪。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2款之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以行賄論處。這種特殊行賄行為,理論上也稱為經濟行賄罪。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行賄罪沒有財物數額方面的要求,但依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行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第二,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的通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根據這一規定,“不正當利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1)非法利益。即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單位提供違法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索取得的利益。
在我國相關的行賄案件的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的犯罪當事人,相關的辦案單位可以免除對這類人員的處罰。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我國辦案機關的調查和審理,對自身的罪行進行供述。我國的辦案機關在審理時可以予以減刑處理。
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犯單位行賄罪怎么處罰
個人行賄罪怎么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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