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罪一律判處罰金嗎?
行賄罪可不可以并處罰金
不可以。
1、刑事處罰中“罰款”就叫罰金,是一種刑罰,與行政處罰里的罰款性質截然不同。
2、刑法在行賄罪處罰條款中沒有規定罰金,只規定了“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二、哪些行為可構成行賄罪?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行賄罪的行為分為下面幾種:
1、主動給予。
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游、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2、被動給予。
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經濟往來”是指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以及各種對外經濟活動。實踐中,回扣、手續費的名義很多,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信息費、活動費,等等。
在行賄案件中,行為人為達到某個不正當目的進行主動給予、被動給予的屬于行賄行為,還有違反國家規定要求減免稅費、手續費等行為也屬于行賄行為。行賄行為性質嚴重,對國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社會秩序的破壞,遇見此類行為的應該及時舉報,
個人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被索賄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如何定罪
犯單位行賄罪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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