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交行賄錢財如何獎勵?
上交行賄錢財的獎勵方式是在判刑的時候減輕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從上述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一般來講是否構成行賄犯罪除了滿足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條件之外,還必須滿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個目的條件。由此,準確界定何為“不正當利益”就成為司法機關懲治行賄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行賄犯罪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打擊,必然會造成受賄犯罪多發,給我們國家的廉政建設造成危害,因此明確何為不正當利益就顯得尤為急迫。
二、行賄罪不當得利的認定。
通過對司法實踐的總結,認定“不正當利益”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看謀取該利益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這里法律規定應當是廣義的有國家拘束力的行為規范,其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規定、辦法、通知、政策等,也就是說謀取“非法利益”的當然歸入不正當利益。
第二,看謀取該利益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精神。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包含平等、自由、理性、合同、契約、守信等,認為在經濟活動中,違背市場經濟精神、破壞市場經濟規則所謀取的利益應當歸入不正當利益。
第三,看謀取該利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所謂公序良俗就是我們社會公眾共同認同和遵守的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認為違背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而謀取的利益也應當劃入“不正當”的范疇。
第四,看謀取該利益是否違背社會道德。道德是法律之外調節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又一重要行為準則,謀取違背道德的利益或以不道德的手段謀取的利益,認為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的。
第五,看謀取的該利益是否違背社會共同價值追求。社會共同價值追求包含人格尊嚴、集體榮譽、公民信仰、社會理想、國家夢想等等,如果謀取的利益是違背社會共同價值的我們很難認為該利益是正當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行賄罪,他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也是需要綜合考慮一下整個犯罪行為,比如說在犯罪過后之后的認罪態度,上交行賄的款項的,都會對于量刑產生極大的影響。具體點來說的話,就會從輕或者是減輕來進行量刑判斷。
使用假幣行賄是否應該判刑?
行賄罪立案機關是誰
怎么對單位行賄罪中的法定代表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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