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在我們,智能手機里面算是一個比較普遍的應用,有些不法分子也會利用微信來進行交易,其中就有關于麻將的,那么微信麻將賭博可以構成賭博嗎?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是聚眾形式參與賭博的,那么才能構成是賭博,但是打麻將也是需要氛圍場合的,個別的場合就會造成賭博,詳細情況我們往下看。
一般來說,區分打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打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為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而后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為賭博罪。
從賭博的行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為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秘性,通常在小范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其賭博場所,通常是臨時租賃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賓館開房進行。
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將主要為了娛樂休閑、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為目的,或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中的違法行為、賭博罪與娛樂活動的關鍵
認定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獲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主要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獲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情況:(1)聚眾賭博,抽頭漁利;(2)直接參加賭博獲利;(3)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賭博行為或與賭博有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所以經過小編為讀者講述,并不是所有的打麻將都能算成賭博,賭博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比如,多個人聚在一起參與了非法的行為才能構成賭博,所以當我們微信麻將賭博百姓休閑娛樂的同時,應該高度警惕,是否自己已經處在賭博中,應該多警醒自己才是正確的做法。
參與網絡賭博量刑標準是什么?
賭博罪情節嚴重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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