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不正當競爭行賄屬于什么行為?
1、商業賄賂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有哪些
1、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2、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待商業銀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銀監會將對其進行處罰,如果違法所得低于五十萬只需要沒收其所得,不再追加罰款
三、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1、欺詐交易方法:包括4種: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3、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綜上所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欺詐交易,商業賄賂,虛假廣告,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對于不正當競爭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對于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銀監會將會對其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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