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采取什么措施?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1、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2、可能逃跑、自殺的;
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實踐中,對于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如果不將其留置,將嚴重影響監察機關對違法犯罪事實的進一步調查,有可能造成事實調查不清、證據收集不足,使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懲治,影響調查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因此,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個人行賄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綜上所述,對于國有企業人員行賄的,監察機構可以先介入調查,對有行賄并且職務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將其關押在指定地點。留置的期限是三個月,這段時間用來收集犯罪證據,一旦證據充分,其可以將嫌疑人移送給檢察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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