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小矛盾,雙方僵持不下,最終發生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事件導致人員傷亡。這種情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些人好奇尋釁滋事需要諒解書嗎?諒解書對于量刑方面發揮著什么作用呢?
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之類的犯罪,刑事和解在量刑上能起到較大的作用。
一、一個案件,想得到從輕處理,必須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
其他的還有一些酌定情節,即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的情節,如積極退賠,認罪悔罪,被害人諒解(刑事和解),初犯偶犯,年齡較小等。
有了被害人諒解書,說明當初的尋釁滋事的社會危害性就降低了,這在現在的量刑中是比較重要的,它有一個基礎,即法院的量刑輕重,不再是被害人關注的重點,法官沒有這個壓力,判決時自然可以幅度上大一些。
二、尋釁滋事罪的處理: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三、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需要諒解書嗎?取得對方的諒解書之后,量刑標準會相應從輕判處,如果情節不嚴重,對社會秩序危害小,還可能判處緩刑。因此在發生尋釁滋事之后,要及時跟對方協商,獲得對方的諒解,取得諒解書,法院判決會從輕。
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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