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尋釁滋事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因為尋釁滋事,它會擾亂我們國家的公共秩序,這種公共秩序主要指的是在公共場所,人們所應當遵守的一種準則。因為我們國家也存在著尋釁滋事罪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尋釁滋事去了沒動手的規定是什么?
一、尋釁滋事去了沒動手的規定是什么?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
尋釁滋事到現場沒動手,只要是在場參與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司法機關對于辦理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首先,如果構成了我國刑法當中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的話,那么當然得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是在現場沒有動手,只要參與了,都可能會被追究的,在這里也將法條給大家列舉出來了。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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