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殺死吸毒兒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廣州陳老伯的兒子吸毒十余年,染上艾滋病。長期以來,兒子天天逼陳老伯給錢買毒品,不給就打砸搶、語言威脅。陳老伯決定“大義滅親”,最終殺死了兒子。事后,全村人都在陳老伯的求情書上簽名按指印,南沙區南沙街道辦南北臺居民委員會在今年9月30日也向廣州中院出具了“求情書”。
2015年12月29日,廣州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陳老伯殺害的是他吸毒長達20多年的小兒子,小兒子吸毒后經多次戒毒無法消除毒癮還經常騷擾家人和親屬以此索要錢財購買毒品,陳老伯由此產生了殺死吸毒兒子的想法。
殺死兒子后,陳老伯所在的街道居委會及社區居民數百人在求情信上簽名稱陳老伯此舉是“大義滅親”,懇請輕判。
法官、律師解釋老父殺死吸毒兒子為何輕判
法院在判決中表示,鑒于本案案發的特殊原因,陳老伯犯罪后能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確有悔改表現,陳老伯所在街道居委會及社區群眾也為其上書陳情要求,陳老伯年事已高身體多病,法院決定對陳老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既確認了陳老伯行為的違法性,又同時考慮了案件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體現在:
一是、案件屬于發生在至親間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誰都不愿剝奪兒子的生命;
二、被害人有著20多年的吸毒史,經常在派出所、看守所、戒毒所里“打轉”,長期危害家庭、社區群眾的安全,陳老伯不得已之下采取過激行動,客觀上對社會有益;
三、從法律上講,被告人的行為有一定的正當防衛性,因為被害人曾威脅不給錢引爆煤氣等等,陳老伯對此沒有辦法;
四、加上陳老伯自首、認罪態度好并悔罪、年邁多病的原因,判處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法院最終作出緩刑判決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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