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的區別有哪些
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也僅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對行為人故意內容的判斷,不能僅根據是否發生死亡結果來認定,也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該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結合司法實踐,本人認為應該著重考慮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1、作案工具。槍械、刀具顯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險性,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槍械、刀具對一個人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險性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2、打擊部位。要害部位顯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兇器對一個人要害部位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打擊部位是否屬于要害部位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3、案發起因。起因往往影響到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動機,雙方存在深仇大恨還是存在小摩擦,后者往往不存在殺人動機。
4、行為是否有節制。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是無限度的攻擊打擊,還是有限度的打擊,這對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種傷害的故意。
5、是否憑借一定的條件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憑借一定條件或者采取一定保護措施的,主觀上一般沒有殺人的故意。
6、兩人事發前的關系。關系親密或者初次相識的,一般存在故意殺人動機的可能性比雙方積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實施積極救助行為。實施行為后,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盡力救助的,這種情況故意傷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為人的供述。行為人到案后的供述,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不容忽視的作用的。
以上8個方面,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認定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時候主觀故意的內容,但是不能夠僅僅機械的根據某一點來認定,必須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各個方面;同時,在對具體行為定性的時候,必須拋棄客觀歸罪的做法,必須做到主客觀相一致,以免定性錯誤。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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