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殺人罪
采用各種手段(如槍殺、投毒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經出生、能獨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該人是嬰兒還是大人,是健康的人還是病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在認定故意殺人罪時,要注意區分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前者針對的是特定的犯罪對象,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幾個人,而后者針對的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以,在區分兩者界限的時候,必須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殺案件的定性與處理。
第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逼迫他人自殺或者以相約自殺的方式欺騙他人自殺而本人不自殺的,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二,誘騙幫助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殺的,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三,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造成他人自殺身亡的,應當將他人自殺身亡的結果作為行為人構成的某種犯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四,教唆、幫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殺的,不宜犯罪論處。
還要注意理論上和實際中爭議較大的安樂死在我國是非法的,司法實踐中通常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殺人罪處理的情形。
2、過失殺人罪
由于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擦槍不慎,走火射死他人。從危害結果看,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相同,區別在于主觀不同。同時,過失行為只有已經造成他人死亡時,才構成過失殺人罪;故意殺人,雖然沒有造成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而且不可能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不負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如汽車司機開車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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