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親遺產不給能打官司嗎
關于遺產起訴的管轄權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繼承權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于沒有贍養老人的情況下,遺產是需要繼承的,如果對方一分錢都不給,當然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因為作為法定繼承人是有權利繼承的,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在公共場合做愛構成犯罪嗎
2021-02-09欠條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2021-03-14賣方贈與的產品有瑕疵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如何劃分
2021-03-06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法院判決后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2020-11-26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政府會處理嗎
2021-01-03付定金簽訂金協議前要注意什么
2020-11-16如何確定競業限制的范圍
2021-01-09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進行鑒證?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0-12-26干15天辭職有工資嗎
2020-11-12伍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16非直系親屬關系可以買保險嗎
2021-02-1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2020-11-15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合理性如何認定
2020-12-03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2021-02-26兒童意外傷害保險選購指南
2021-02-07保險受益權之定性分析
2020-12-16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區別是什么
2021-03-22萬能保險 UniversalLife
2021-03-01國人投保六大誤區
2021-02-20保險人的概念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