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證遺囑的話,因公證機關出具的文書(遺囑)高于其他,房屋過戶時不需要其它繼承人簽字
一、遺囑公證程序
1、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
對于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二、遺囑公證注意事項
1、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有了遺囑公證的,其實不需要繼承公證的,經過公證后的遺囑,是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的,能夠對抗其他一切遺囑。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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