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遺產分割問題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打個比喻說比較清楚,比如說這個房子價值20萬,雖然是去世妻子A的名字,但因為配偶B和子女C有繼承權,所以第一次繼承的時候,一分為二,每人10萬元;再婚后,后來的這位妻子D也有繼承權——對于配偶B的10萬,兒子C也有,所以,老人C去世后,就發生了第二次繼承,也是一分為二,每人5萬元。因此,再婚的妻子也有繼承權,但不是整套房子的繼承,而是對于丈夫B的份額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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