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適用范圍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適用范圍為: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適用范圍為: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屬于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鑒定,不適用本標準。
從上述標準的適用范圍來看: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傷殘等級的鑒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工傷的傷殘等級鑒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其他應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具體地,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傷殘等級鑒定應當適用哪個鑒定標準呢?
首先,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否能夠適用。由于雇員與雇主之間的關系為狹義的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而且工傷中傷殘補助金與人身損害中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同,不能既按照工傷的傷殘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后,又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金,這顯然矛盾的。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適用范圍,雇員在從事被雇傭活動中受傷的傷殘等級鑒定不能適用該標準。
其次,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是否能夠適用。雖然雇員在從事被雇傭活動中受傷與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同樣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范圍已明確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傷殘等級鑒定。因此,雇員在從事被雇傭活動中受傷的傷殘等級鑒定也不能適用該標準。
由于上述兩個鑒定標準均不能適用,因此只能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且此種情況符合該標準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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