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
張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結婚,2004年12底,張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遺產三室一廳及10余萬元現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傷過度早產一男嬰,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張某父母對張某遺產進行分割,在對已死男嬰是否應得遺產發生分歧,協商未果。王某遂以張某父母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對張某財產進行分割,并請求繼承已死男嬰所得遺產份額。
[分歧]
該案中對于已死嬰兒是否有繼承權有以下觀點:
1、已死男嬰兒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之規定,無需為已死男嬰保留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張某之遺產,由王某、張某父母繼承。
2、已死男嬰有繼承權,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在其死亡后,轉由其母王某繼承(即轉繼承)。
[評析]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之規定,張某死亡時,亦即繼承開始時,張某的兒子并沒有出生。此時胎兒并非遺產繼承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其目的是考慮到胎兒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問題。該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兒出生在繼承開始后,死亡在遺產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沒有該已死嬰兒的遺產份額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規定,張某死亡時,雖然男嬰尚未出世,但男嬰出生后應為張某的第一繼承人。男嬰雖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繼承開始后,分割遺產前死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之規定,其繼承的份額應轉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其母王某繼承,也就是轉繼承。當然如果男嬰出生時是死體,那么,他就不是繼承人,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張某遺產按一般的法定繼承辦理。
綜上,該已死男嬰應當繼承的份額轉由其王-甘繼承,王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誹謗他人偷盜怎么判罰
2020-12-10個人要繳納環境保護稅嗎
2021-02-08發律師函能解除合同嗎
2021-03-09抵押財產屬于破產財產嗎
2021-02-25交通事故無法認定如何賠償
2021-03-26股票被保全后還能交易嗎
2020-12-06主合同到期后還能簽擔保合同嗎
2021-03-22繼承房屋產權過戶步驟是什么
2021-02-10交通事故鑒定責任還需要繳費嗎
2021-01-30常見的購房小誤區有哪些
2020-12-25勞動關系糾紛解決方式
2020-11-15勞動者不服企業作出的調崗決定該如何操作
2021-02-15公司倒閉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2021-03-12意外險車禍賠付多少錢
2020-11-1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與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發生沖突應如何解決
2021-01-16從海運保險角度淺析國外進口商對貿易合同的選擇
2020-12-29冒名頂替旅游出險 法庭判決保險公司輸了
2021-03-20冒領社會保險是否會進入社保失信人名單
2021-02-21網約車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0-11-14武漢市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