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造成死亡,這無疑也對他人的生命權利造成了損害。但是,由于行為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利,因此,仍屬于傷害罪的范疇,同殺人罪有原則的區別。故意傷害罪侵犯客體中所指的身體,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體,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的身體由各種器官組織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如截斷他人一根指頭,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減弱、雙目失明等。因此,損害他人非身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損壞假肢、打掉假牙等,不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強行剪去他人的毛發、指甲,談不上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也談不上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亦不可能成立本罪。故意傷害罪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為人自己。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有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一般不構成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刑法規范時,或者自傷身體作為實施有關犯罪的條件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規定的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首先,須有傷害行為。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傷害通常表現為作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拳打腳踢等暴力實施,也可以是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過錯的人、動物等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毒物、化學品、放射線、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在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由不作為構成。傷害行為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但也不排除無形的,非暴力的手段。其次,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損害。如果是屬于正當行為的傷害,不能以故傷害罪論處。最后,本罪的構成要求造成輕傷以上的后果。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實施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構成,也可是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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