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先析產后繼承
什么叫析產?所謂析產,俗稱分家。遺產分配時,先把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從共有財產中分出來之后才能作為遺產在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按我國《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例:陳×,男,2007年3月去世,生前未立遺囑,終年80歲,遺孀朱××,健在,64歲。
陳×與朱××育有子女7人。
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共同所有財產,即在格球山農場場部有平房4間,在銀行存有人民幣2萬元。
配偶是合法婚姻的夫妻關系,可互為繼承人。例中陳×死亡,其配偶朱××還健在。這樣,在繼承開始時先析產,將陳×與朱××的共同所有財產平房4間和存款10萬元的50%為朱××所有;即:平房4間的2間,銀行存款10萬元的5萬元為朱××所有。經析產后,余下2間平房,銀行存款人民幣5萬元為陳×死亡時的遺產,然后由陳×的遺孀朱××與7個子女繼承,當然,如果有1個子或女自愿放棄繼承權,那就由陳×的遺孀朱××與6個子女繼承。待朱××去世后,她遺留下的2間房以及銀行存款人民幣5萬元,由其7個子女共同繼承。
在有些地區、特別在農村,由于缺乏法律意識,往往是不析產即繼承,這是錯誤的,而且違法。
在本例中,朱××何年何月何日死亡,其去世后存在銀行的5萬元人民幣是否花掉,其7個子女中能否發生先于朱死亡的,從而發生代位繼承或代轉繼承等問題,作者無法作出推斷,也可能有,也可能無。
②注意保留胎兒的特留份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所說“胎兒”俗稱“遺腹子”。
我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③分割遺產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有的遺產是特定的,有的遺產則是不可分割的,分割了就損害了該物的使用價值,使該物的價值貶值。例如一頭役牛能干農活,市場價為人民幣5000元,如果活宰了大家分牛肉,那么一頭役牛賣出的肉價頂多不超過1000元。
我國《繼承法》第29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繼承法若干意見》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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