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俗話說:“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可是就有人生生被尿憋出了毛病。
2012年“五一”勞動節期間,王-鵬與幾名同事聚會,幾杯酒下肚后,幾人越喝越起勁,有人提議,誰先出去小便誰就輸,要罰一瓶啤酒。席間,王-鵬憋了一肚子尿不敢排,最后竟把膀胱憋破了,尿液流進了腹腔,在及時經過手術治療后才未釀成嚴重后果。
出院后,對于治療費用該由誰承擔的問題,王-鵬與5名同事發生了爭執。王-鵬認為應由同事承擔,而參與斗酒的同事劉-軍、安-義(均為化名)則認為,王-鵬是一名成年人,深諳“愿賭服輸”的道理,斗酒造成的后果應由王-鵬自己承擔。
2012年9月12日,因協商未果,王-鵬把一起斗酒的5名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元。
法院認為:
法院受理該案后,經審理認為,王-鵬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參與斗酒及過量飲酒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后果,并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但其放任結果發生,飲酒過度導致損害發生,應當負主要責任。同時,斗酒屬于變相的勸酒行為,作為斗酒者,劉-軍、安-義等人明知過量飲酒會損害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卻置后果于不顧而一再斗酒,從而給他人造成因飲酒過量帶來的身體損傷,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作為斗酒提議者,劉-軍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略高于其他斗酒者。法院最后判決王-鵬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3500元,由王-鵬自行承擔70%(即2450元),由劉-軍承擔10%(即350元),由安-義等4名斗酒者各承擔5%(即175元)共700元,劉-軍、安-義等5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其中,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王-鵬的同事劉-軍、安-義等人明知斗酒會損害身體健康,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卻因一時興起而置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于不顧,因此,他們對王-鵬因過量飲酒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應當賠償王-鵬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王-鵬的5名同事共同斗酒,構成共同侵權,法院因而判決除王-鵬本人以外的斗酒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王-鵬是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正確的判斷和分析能力,其不顧自身身體極限自愿甘冒風險參與斗酒,對造成自身損害存在主要過錯,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從而減輕劉-軍、安-義等5名同事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王-鵬自行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由劉-軍、安-義等5名斗酒者承擔次要責任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作者單位: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知識:
侵權責任法釋義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解讀: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只不過用詞上以“被侵權人”取代了“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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