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出現過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情況,應當強調選舉工作要嚴格遵守選舉程序,保障選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選舉權。
據此,草案特別增加了一條有針對性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北京行政學院教授袁達毅說,增加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預選舉的規定,有利于選舉依法進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增強人民對于選舉的信心,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同時,為了及時有效查處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草案還增加規定,對調查處理機關及其責任予以明確。
草案規定:主持選舉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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