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二、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如何的
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是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具體的違法行為行使處罰管轄權的活動。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適用于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場合。所謂對管轄發生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發生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的現象。目前,由于我國行政處罰主體眾多,相互之間的職責權限界定不清,加之行政管理的外在環境的影響,行政處罰中“爭權奪利”的傾向一時還難以根本消除,因此,行政處罰管轄爭議發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從以往的實際情況看,常見的行政處罰管轄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同一行政區域的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如同屬一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自的部門法律規定,爭搶某起“造假”案件的處理權;
(2)不同行政區域的相同業務的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如甲省的計生主管部門和乙省的計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本地區的計生管理法規和流動人口管理法規,對同一當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為行使管轄權;
(3)不同行政區域的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如某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乙縣交通主管部門為處理城鄉結合地帶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案件發生爭議;
(4)上級主管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之間發生的爭議。由于不同類型管轄爭議的主體不同,確定指定機關的方法也不相同。
對第一種情況,由爭議各方共同隸屬的人民政府,即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對第二種、第三種情況,由爭議各方中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是地級市的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的,則由國務院指定管轄;對第四種情況,由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的人民政府指定管轄。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本條只規定了行政處罰爭議的指定管轄,但并不排除爭議各方運用其他合法方式化解爭議。例如,一些地方在實踐中采取由爭議各方自愿協商的辦法,解決了不少爭議,效果較好。但是采用自愿協商的辦法時,也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協商活動要講究效率,不能長時間互相扯皮,久議不決,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及時查處;二是,協商活動本身要依法進行,經協商確定負責處理違法行為的機關或者組織應當確有合法的管轄權,以免造成越權處罰。因此,凡是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對相對方的管轄依據有疑問的,爭議各方應當及時報請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不應再自行協商處理。
指定管轄還可以發生在因特殊原因而使管轄權不明的場合。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前者又分為兩種,一是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決定被撤并,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機關尚未明確的;二是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的全部執法人員都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而被決定回避。后者是一種客觀上的原因,比如,某地發生重大突發事件,致使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陷于癱瘓;又如,由于出現某種情況特別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無法確定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由于特殊原因產生的管轄空白,一般由原因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這方面的詳細的介紹,環境保護是每個的的責任以及義務,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進行環境的保護,維護我們社會的環境,國家也是需要加大力度進行破壞環境的人的處罰。希望大家對這方面可以有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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