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父親甘某生前與母親莫某共同擁有房屋一套,2006年莫某病逝,2010年甘某病逝,莫某的遺產和甘某的遺產一直沒有分割。直到2014年二兒子甘某義拿出父親甘某生前2010年6月的代書遺囑出來,遺囑上說將甘某與莫某所共同擁有的房屋由甘某義繼承。大哥甘某德得知情況后,認為父親甘某的代書遺囑形式不合法,遺囑處分母親莫某的遺產,且遺囑未保留殘疾人甘某華(女兒)的遺產份額,因與被告甘某義協商不下后起訴法院,要求法院確認甘某2010年6月的遺囑無效,并確認該房屋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另查明,甘某華為二級殘疾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依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而生活。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甘某的遺囑屬于無效遺囑,依法應當確認無效,甘某與莫某遺留下來的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割遺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甘某的遺囑處分了他人的遺產和未保留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甘某華的繼承份額,這部分為無效遺囑,其他的為有效遺囑。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首先,甘某的遺囑不能全部認定為無效,只能認定部分為無效遺囑,甘某的遺囑處分了他人的遺產不合法和未保留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干某華的遺產份額,這部分遺囑是無效的。但不能認定整個遺囑為無效遺囑。因此,該遺囑仍然屬于有效遺囑。
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權要求繼承自己的繼承份額。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莫某先于甘某去世沒有遺囑,莫某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暨甘某、甘某義、甘某德與甘某華共同分配,該房屋的1/2的遺產,每人所占份額為1/8,所以甘某生前的合法財產是該房屋的1/2加1/8,總共為5/8。
甘某雖然立有遺囑,但其遺囑內容是由甘某義一人繼承整棟房屋,超出甘某本人的財產,處分其他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這部分遺囑是無效的。甘某華為二級殘疾人屬無勞動能力人,其又沒有生活來源,甘某未按照法律規定為其保留部分遺產的,這部分遺囑形式是不合法的。故最后應當判決甘某生前2011年6月所立遺囑處分超出個人合法財產的部分及未保留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甘某華的繼承份額的部分為無效遺囑,其余部分遺囑屬于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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