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10月,湯老先生于嘉定家中去世。在海外工作的湯先生聞訊后趕回上海,為老父親料理完后事后又匆匆離國。不久之后,湯老先生的另外兩名子女先后在哥斯達黎加聲明放棄對中國內地財產的繼承權,并辦理了公證手續。
由于長期在國外工作,湯先生對老父親的財產狀況并不了解。然而在父親去世近十年后,經律師調查,湯先生意外發現父親在嘉定留有一套房產。據調查,2004年3月周女士隱瞞了湯先生是法定繼承人的事實,向當地公證機構作出虛假陳述,并由此繼承了這套房屋。2006年6月,周女士又以45萬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湯先生認為,周女士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繼承權,故訴至法院索賠30萬元。
庭審中,周女士表示她與湯老先生于1998年年底在尼日利亞登記結婚,婚后在嘉定購置一套房產;2001年兩人一同回國并搬至該房屋居住,直到湯老先生去世。對于為什么未向公證機構說明湯先生為法定繼承人的事實,周女士解釋為父子關系并不融洽,湯老先生生前曾表示與其斷絕關系。
同時周女士指出,在湯老先生去世后,另兩名繼承人曾與自己簽訂過一份確認書,將他們的繼承份額轉到周女士名下。據此她認為自己應享有遺產份額的75%,而湯先生享有25%。
法院經審理認為,湯先生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享有法定繼承權。鑒于另兩名法定繼承人公證聲明放棄遺產,因此湯先生與周女士系爭房屋繼承人。由于周女士有侵吞遺產的故意,因此酌定減少其繼承份額。結合房價上漲等因素,判令其向湯先生支付遺產折價款20萬元。
律師說法:
問:為何酌定減少周女士的繼承份額?
答:湯先生作為被繼承人的兒子,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享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權。可周女士在繼承遺產過程中,隱瞞了這一事實。這一行為顯然具有主觀故意,依法可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據此,法院酌定湯先生享有遺產60%的份額,周女士享有4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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