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的鄰居于一九九三年九月死亡。鄰居的兩個獨生子為繼承遺產發生爭執。老大說他是長子,按照鄉里的習慣長子應該多得一份遺產。老二說哥哥是長子,但他結婚時父親已為他花了一筆錢,我現在還未結婚,我應該比哥哥多得一份遺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币虼?,父母死亡時,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遺產。至于各人繼承遺產的多少,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但也有某些繼承人比其他繼承人多得的情況。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款指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由此可見,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某繼承人之所以在分配遺產時能夠多分一些,完全取決于這個繼承人的生活是否有特殊困難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是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與其他方面的情況。
上面說你鄰居的大獨生子,堅持以長子身份要我得一份遺產,這個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鄉里尚有這個習慣,也應該把這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改變過來。如果說長子成年早,而父母收入又少,幫助父母撫養弟妹,貢獻較大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適當多得些遺產,這是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的多少來考慮的,而不是因為是長子就能多分一份遺產。老二堅持說老大結婚時父親已為他花了一筆錢,因而自己應該多得一份,這個說法也不符合規定。老大結婚,父親給予了一筆錢,這是父親生前贈送給老大的。這筆錢不能再作為父親的遺產來計算。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生前已經支出的財物均不能計劃在遺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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