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0年春,甲承包了村里的荒山50畝,并簽訂了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規定從承包的第六年起,每年向集體交5000元。從那年開始,甲副帶領全家搬上荒山,搭蓋窩棚,吃住在山上。全家五口、父親、母親和兄妹三人,經過五年艱苦奮斗,做到吃穿有余,開墾荒山20畝,種樹3000余根棵。現在20畝荒山已成良田,3000余棵樹已成林,再過幾年樹將成材,那時他家的收益將會有大的增長。
但去年春,甲不幸身亡。村里干部以承包人甲已死亡為由,強行撤銷20年的承包合同,無償收回了開墾的20畝土地和種植的山林。請問,甲死后,其承包的個人收益其他繼承人能不能繼承?甲的家人可否繼續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與組織或他人共同簽訂的協議,是合同關系。如是以家庭的名義與集體訂了20年的承包合同,甲作為戶主死亡了,并不發生承包權轉移的問題,還應當由他全家繼續承。如果是以甲個人名義與集體簽訂的承包合同,還應當由他全家繼續承包的條件重新考慮,這就有可能發生承包權的轉移。甲的家人是否能繼續承包,需要與集體重新商訂。如果集體同意繼續承包,也應續訂承包合同。根據上述的情況,個人承包荒山植樹,收益周期長,承包期限長,承包人死亡后,一般應當允許子女繼續承包,但這與繼續不同,繼續承包,只是承包權的繼續,不是對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繼承。
如果集體確有理由不同意繼續承包也是可以的,因為承包人已死亡,承包合同自然終止,集體收回承包權也是合法的。但必須指出,承包經營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現在我國有很多學者主張將承包合同關系變為物權關系,從而更好地保護承包人的利益。可是目前的立法尚未解決這個問題。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所得的個人收益依法可以繼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也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按照這一規定,甲把20新加坡荒地墾成良田,種了3000多棵樹,樹已成林。這里面甲及全家投入了資金,付出了勞動,應當由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勞動的價款,可作為甲的遺產,由甲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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