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是獨生女,早年喪父,與母親住在南京市里,出嫁后隨丈夫去蘇州。南京有兩間門面房,由其母親住一間,另一間出租給房客乙。1964年母親去世。當甲得知消息去南京時,房客乙已將兩間房屋占用了,并對甲說,甲母在世時,他如何對其照顧,死后又如何安葬等,又說這兩間房遲早要交公,不如他代管,今后甲到南京出由他負責吃住等等。當時甲的丈夫被定為反革命,甲是反革命家屬,只得忍氣吞聲地答應。于是,連房屋帶甲母的財物全部留給了乙。現在乙已用這兩間門面房開了服裝店,甲想繼承母親的遺產,不知是否可以?
此案屬于一種特殊情況。甲的母親生前沒胡與任何個人或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未立下書面遺囑或口頭遺囑,她死后留的遺產,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繼承。法定繼承程序就是指法律根據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而確定繼承人繼承分割遺產的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甲的母親無父母,其夫早亡,甲是獨生女,是惟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完全有權繼承其母遺留下的兩間房屋。我國繼承法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捍訴訟了。但是甲屬于特殊情況,她由于丈夫當時被定為反革命,自己是反革命家屬,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她不敢提出繼承其母的遺產,是屬于繼承上的客觀障礙,不可推定為放棄繼承。
繼承問題,從實質上說是民事法律關系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76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甲有繼承權而得不到遺產,屬于民事侵權問題,《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甲因有特殊情況,無法提起訴訟。法院可以考慮延長期間。
上所述,甲母的房客乙對房屋是無所有權的,他只是房屋的租憑者,沒有對房屋的處分權。雖然他照顧了甲母的生活,也幫助了對甲母的安葬,但這可以用適當的遺產作補償,或者以20余年所欠交的房租作抵償。這與繼承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因此,甲現在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提出將房屋的產權歸其所有。如果房管部門已將房屋作為無主財產收歸集體或國家所有,則甲可訴請人民法院確認產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調解醫療糾紛怎么解決
2021-02-27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范處理原則是什么
2021-01-08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2020-11-25交通事故賠償有哪些費用
2020-11-17離婚財產有哪些
2020-11-17不給撫養費怎么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2021-03-24試用期不給轉正可以申請賠償嗎
2021-02-16順位抵押擔保合同中抵押權實現的順序是什么
2021-01-22怎樣做好訴訟前的準備
2020-12-25小型股份公司章程是怎樣的
2020-12-18什么樣的條件適合簽訂勞務合同
2021-03-22拼裝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
2021-02-07用人單位社保欠繳可以勞動調解嗎
2020-12-03交通意外險何時不用理賠
2021-01-27車買過的交強險和商業險能退嗎
2021-03-11保險經紀人需要什么條件資格
2021-02-27試論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
2020-12-07沒有保險合同逃逸是否免責
2021-02-13養老保險辦理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2021-03-22快速理賠需要報警嗎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