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的丈夫早年去世,甲為撫養兩個年幼的子女而未改嫁,和公婆一起生活,后來公婆相繼去世,留下三間房子和一些家具。丈夫的大哥說,老人留下的財產只他一個人有繼承權,兒媳沒有繼承權,要甲搬家。請問,甲對公婆的遺產能不能繼承?甲的子女對爺爺奶奶的遺產可以繼承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甲的丈夫的大哥所講的雖有一定的道理,但他對法律的理解又是不夠全面的。婚姻法對于遺產繼承只作了原則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你、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喪偶兒媳只要仍然長期與公婆在一起生活,并且對公婆盡了贍養、扶助義務直到公婆死亡時為止的,應當有繼承權。此外,還應當明確,甲的丈夫早于父母死亡,他對父母遺產繼承的權利應當由甲的兩個子女代位繼承。如果甲的子女尚未成年,甲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們行使權利。甲可以根據這些原則與甲丈夫的大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應當請求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所以,甲有沒有繼承權,是看她有沒有盡有主要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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