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伯的老伴于2008年去世,張老伯的獨子小張以父親生活孤單為由,要求父親賣掉房子和自己一起生活。后來,張老伯和兒子生活在一起。小張家的鄰居王*娘,恰巧是張老伯同村的發小,兩人在小區鍛煉身體時正好認出了對方,都非常激動。
張老伯對王*娘是無話不說,一說到自己死了老伴就悲痛欲絕,王*娘也說自己多年前就死了丈夫,同樣的遭遇使二人在交往中多了一份安慰和關心。小張發現了父親和王*娘交往密切,心中頓時不滿起來,開始對父親咒罵、諷刺,侮辱父親是老不正經,經常把父親反鎖在家,不讓吃飯,甚至拳腳相加。張老伯實在沒有辦法,來到司法所求助。
司法助理員耐心告訴張老伯,其兒子已經構成了虐待罪。根據《刑法》規定,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醫治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還包括侮辱、咒罵、諷刺、限制行動自由、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精神上的折磨手段。虐待行為只有經常不斷地進行而且情節惡劣者,才構成虐待罪。偶爾打罵,構不成這種罪。
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對犯有虐待罪的犯罪分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此罪而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死亡,不是指直接毆打致死,一般是指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殺身亡。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還規定,一般虐待罪,是自訴案件,要自己起訴才處理。犯虐待罪而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是公訴案件,應經公、檢、法三道程序處理,被害人或其親屬應向公安機關告發,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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