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量刑
觸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2000.5.12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批復。現對我省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三千元以上。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元以上。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到律霸網咨詢,我們將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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