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陳女士于2000年經別人介紹而相識,之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并結婚。2001年8月,李先生與陳女士在婚后育有一個女兒小李。2005年,李先生和陳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上李先生與陳女士約定,婚后雙方共同購買的A處房屋歸李先生所有,小李隨陳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
2007年底,李先生打算再婚,在李先生再婚之前,李先生給陳女士一份書面的贈與書,該贈與書是李先生親筆書寫,內容是自己將所有的A處房屋贈與小李。
之后,李先生、陳女士和小李一起去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
2008年,陳女士作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李的名義起訴至法院,因至今李先生也沒有將A處房屋過戶至小李名下,故要求確認該贈與書有效,并要求李先生將A處房屋過戶至小李名下。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李先生對小李的贈與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在贈與的財產,即A處房屋,過戶之前也不可以撤銷贈與。
現作為贈與人的李先生不交付贈與的財產,小李作為受贈人當然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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