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遺贈人要通過什么方式表示接受遺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因此,表示接受遺產一定要進行明-示的表示如:書面、口頭等。
二、什么是受遺贈人
又稱“遺贈受領人”。遺贈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接受其遺贈財產的人。關于受遺贈人的范圍,各國法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規定,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還可以是國家。受遺贈人必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社會組織。
受遺贈人如果與遺贈人同時死亡或者被推定為同時死亡的,該項遺贈無效。如果受遺贈人死在遺贈人之后,遺產分割之前,遺贈財產轉由受遺贈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胎兒也可以作為受遺贈人,遺贈人將遺產贈給胎兒,該遺贈有效。尚在設定中的法人,也可以作為受遺贈人。胎兒出生時死產的,或者設立中的法人最終未設立的,該項遺贈無效。
三、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受遺贈人的權利
(1)表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權利;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要求遺囑執行人按遺囑的指定給付遺囑財產的權利;
(3)當受遺贈權遭受非法侵害時,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保護的權利。
2、受遺贈人的義務
(1)在附義務的遺贈中,受遺贈人完成義務后方能接受遺產;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2)受贈人行使受遺贈權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那個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受遺贈人行使受遺贈權不得損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特留份額;
(4)依法繳納不動產契稅。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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