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可以隨意解除嗎
不能隨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
案情簡介
劉大爺今年71歲,喪偶多年,無兒無女。2010年3月,為了老有所依,劉大爺與侄女小劉在村委會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約定:劉大爺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劉負責;劉大爺名下的拆遷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遺贈小劉。
幾年下來,雙方倒也相處得較為融洽,小劉將劉大爺當成自己的父親一樣對待。直至2014年10月,劉大爺經人介紹認識了何*姨,有了重新組建家庭的意愿。于是劉大爺提出想要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小劉認為4年來自己已經盡到了扶養義務,不同意解除協議。
法律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之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對遺贈人和扶養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約定切實履行,小劉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扶養義務,并能提供發票證明自己為劉大爺支付了醫藥費、生活費、旅游費等費用,劉大爺無正當理由單方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當償還小劉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注意事項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目的是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記者通過網絡搜尋了一些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可供廣大市民參考。
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
一、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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