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民以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時候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發生遺贈繼承糾紛以后,當事人除了需要提交繼承糾紛中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交的證據外,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舉證:
1、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
合法有效地遺囑存在是獲得遺贈的前提條件,所以發生爭議以后,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想推翻既有的遺囑的話,必須提交能夠證明該遺囑不合法的證據,比如該遺囑經過了篡改或者是偽造的。
2、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證據
《》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所以,圍繞遺贈發生糾紛以后,受遺贈人必須證明自己是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就表示接受遺贈,否則,如果沒有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就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而無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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