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一方面,扶養人應對遺贈人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另一方面,遺贈人應當將協議約定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協議訂立后,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以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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