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4)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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