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財產罪可能判死刑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占財產可能構成的罪名包括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等,而這些罪名是沒有死刑的,所以法院不會判處死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并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核準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由此可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是否會執行死刑,需要根據罪犯在死緩期間的具體表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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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班中等師范畢業。后自學法律專業(專科本科),2000年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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