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公訴到法院可以調解嗎
職務侵占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的。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達成刑事和解后可以反悔嗎
對于刑事案件,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經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刑事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履行。不過,有些人達成刑事和解后,覺得賠償數額過低,或者認為被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過低,所以反悔。
首先,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后,因為是在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具有準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許反悔的,雙方要積極履行協議。
并且,實踐中對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行為會按以下處理:
1、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會被嚴肅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具體會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2、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情節嚴重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的刑事責任。
其次,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后,一方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確認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法院可以認定刑事和解協議無效。
不過,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后,法院對以下內容會做審查:
1、審查執行和解協議是否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比如,雙方在和解協議中約定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涉及刑事部分,屬于公訴案件,即使被告人獲被害人諒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2、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否存在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可能。
如果被執行人根本沒有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那么也會導致無法順利履行協議,所以經審查會不通過。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職務侵占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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