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中旬,黃某星向我處提出申請,要求繼承母親劉某的房屋遺產,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劉某二零零三年因病去世證明、劉某在世共生四個子女的證明、黃某星哥哥黃某鐘二零零四年因病去世證明、黃某鐘子女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劉某和丈夫黃某海共同擁有的房產證明。
劉某的丈夫黃某海來到我處,聲明放棄對其妻子劉某房屋遺產的繼承,劉某的其他子女來到我處也聲明放棄對劉某房產的繼承。
案情分析:
劉某二零零三年去世后,對其遺留的房產一直未進行繼承。而劉某的長子黃某鐘于二零零四年去世,其對其母親劉某的遺產繼承權就涉及到轉繼承。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由于黃某鐘在其母親去世后遺產分割前去世,而且黃某鐘在去世前也沒有聲明放棄對其母親房產的繼承,根據上述規定,黃某鐘對其母親房產繼承權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及黃某鐘的父親、妻子、子女共同繼承。
由于黃某鐘的父親、妻子、子女也來到我處聲明放棄轉繼承權,最終劉某的房屋遺產轉由劉某的兒子黃某星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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