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紹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蕕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介紹行賄罪和行賄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在介紹行賄的案例當中,介紹人雖然沒有直接向當事人行賄,但是行賄受賄源于犯罪嫌疑人的牽線搭橋。一切跟行賄受賄相關的責任人全部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國家打擊這種不正之風的力度是很大的。
個人行賄罪會判處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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