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企業的違法所得算職務侵占嗎
違法所得不是公司財產,一般不算職務侵占。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指本單位的財物。從法律屬性上分析,本單位財物不僅指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應包括單位“村有”的財物,即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其與侵占罪的區別,后文祥論。從自然屬性分析,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司法實務中,難點在于是否把無形財產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無形財產指不具有自然形態,但能為人們提供某種權利并帶來利益的財產。梁慧星教授對“物的觀念之擴張”有如下認述:由于實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對電熱聲光等能的廣泛利用,迫使法律擴張物的概念。于是,電熱聲、光等自然力,亦被拆為物,而不拘于“有形”。但權利仍不包括在內。我國民法亦應如此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物的觀念之擴張”理論,無形財產應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人為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商報權、功作權和商業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財產,也不同于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這類無形財產不應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應根據具體情況以侵犯知識產權罪定罪量刑。
應以是否控股和投資比例為標準來界定混合型經濟的財產性質。即國有、集體控股(控股51%以上為絕對控股,35%—51%為相對控股)或投資比例占多數的企業財產,應全額認定為公共財產;不控股或投資比例占少數的企業財產,一律不認定為公共財產。黨的十五大報告對股份問題指出:“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中,國家和集體控股,其有明顯的公有性。”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其含義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著重以個人自由為價值取向,體現了刑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就要作有利被告人的解釋。《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中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把國有、集體控股或投資比例占多數的企業中的私人財產,從而以公共財產論。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這個要考慮到公司的非法所得是否是屬于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嚴格來說,這個不應該算是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所以侵犯的是這部分財產一般不按照職務侵占處罰,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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