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的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以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由此規定可知,我國確認喪失繼承權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確認公民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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