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江某蘭早年喪夫,為了有人養老送終,收養了曾某海為養子,曾某霞為養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們撫養成人,曾某霞成年后出嫁,曾某海與高某結婚生育了曾某旭,江某蘭和曾某海等人祖孫三代一起生活。曾某海生性脾氣暴躁,對養母江某蘭常有虐待、遺棄行為,且程度與日俱增。江某蘭不堪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某海因遺棄罪被判入獄兩年。高某改嫁到遠方,曾某旭當年14歲正在讀初中,不愿隨母親高某改嫁到他鄉生活,因此,仍然隨祖母江某蘭相依為命。曾某海在在獄中與人發生爭執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曾某海被執行死刑的5個月后江某蘭病逝。江某蘭死后留有房屋3間,家具實物若干。曾某霞在養母江某蘭死后多次到登門找到曾某旭,稱自己是江某蘭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并說曾某海虐待、遺棄被繼承人已經喪失了繼承權,曾某旭無權代位繼承祖母江某蘭的遺產。曾某旭為了生活和有居住的地方堅決不同意,曾某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由自己繼承江某蘭的遺產,并且要求曾某旭搬出祖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海、曾某霞作為江某蘭的養子女,依法享有江某蘭遺產的繼承權。曾某海先于被繼承人江某蘭死亡,曾某海的兒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規定本來可以代位繼承曾某海應當繼承之份額,但因為曾某海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江某蘭而喪失了繼承權。所以曾某旭無權代位繼承遺產。但是,考慮到曾某旭尚未成年,生活比較困難,而且與被繼承人江某蘭長期生活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給遺產。法院判決曾某旭分得房屋一間和所有家具等物,曾某霞繼承房屋兩間。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一是曾某海喪失繼承權后其子曾某旭還能否代位繼承祖母遺產?二是法院為什么要分給曾某旭部分遺產?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無權代位繼承
我們應該明確代位繼承的法律含義?!?a href='http://www.7756740.cn/jicheng/5.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可知,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所固有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份額。關于代位繼承的理論仍然屬于法定繼承范圍中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是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就產生了空缺,原應由先亡子女繼承的那一部分遺產份額就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法律確認先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實質就是賦予他們代表先亡長輩直系血親取得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因此,代位繼承又稱之為間接繼承。本案中,曾某海、曾某霞均為江某蘭的養子女,應當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他們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對江某蘭遺產的繼承權。由于曾某海先于江某蘭死亡,不論其是正常死亡還是非正常死亡或者是被國家依法剝奪生命,都不影響其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規定代位繼承遺產份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財產包括哪些
2021-03-12一般保證期間如何起算
2021-01-20治安拘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22非法轉讓土地是否有追訴時效
2021-03-10房屋改造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06遭遇家暴應當如何保護自己
2020-12-15勞務關系九級受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8合同形式的概念
2021-01-13如何去法院辦理提存
2020-11-23農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應該由誰繼承
2021-03-04房產證抵押貸款還需要銀行流水嗎
2021-01-05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2021-01-21無償合同中止履行需要通知嗎
2021-01-13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有哪些?
2020-11-30人壽保險合同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0-12-26父母可以給成年子女購買死亡險嗎
2021-01-10保險金賠付可否根據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020-11-12夫妻為孩子買的人身保險離婚時能否分割
2020-12-03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會影響合同效力嗎
2021-02-22